作者: 來源: 菏澤日報 發(fā)表時間: 2025-06-27 09:11
生活中,朋友借錢后找第三人代還,是否意味著債務一筆勾銷?近日,巨野縣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。
原告孫某與被告李某系朋友關系。2017年10月9日,李某向孫某借款1萬元,并出具了借條。借條載明:“李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孫某借款人民幣壹萬元整。借款用于臨時資金周轉,借款期限為1個月。此借款于2017年11月9日還清本金及利息,如未按時足額還款,逾期30天以內,李某自愿支付借款本金的10%作為違約金給出借人;逾期30天及以上期間,則甲方自愿另行支付按借款本金的8%每天計算的違約金給出借人?!蓖瑫r出具收據一張,借條及收據均有李某簽字按捺手印。
李某稱,借條是真的,但已經讓朋友王某代為歸還。孫某稱,其與王某之間另有債權債務關系,王某的轉賬與本案無關。
本案的爭議焦點是,案涉借款是否已經清償?根據法院查明事實,李某對借款事實予以認可,并出具借條及收據,被告李某主張已經通過王某償還原告孫某借款,并提供王某的證人證言,但王某的轉賬記錄并未明確備注為償還案涉借款。此外,李某并未向原告收回借條或出具還款憑證,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轉賬行為與案涉借款關聯(lián)性。李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,法院不予認可。故原告孫某要求被告李某歸還借款10000元本金的訴訟請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
關于原告主張違約金1000元及利息的問題,借條中雙方對利息未做約定,故原告主張要求支付利息,法院不予支持,但雙方借條約定違約金,被告自2017年11月9日逾期未償還原告本金,原告根據該借條主張要求違約金1000元不違反法律規(guī)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法院判決由被告李某償還原告孫某借款10000元及違約金1000元。
承辦法官表示,借款人與實際還款人不一致時,第三人代為還款須經債權人明確認可,借款人主張債務已由第三人代為清償?shù)?,應當舉證證明債權人接受第三人的代為履行,且還款行為明確指向案涉?zhèn)鶆?。同時通過第三人代償?shù)男枇舸鎮(zhèn)鶛嗳送獾淖C據,還款時規(guī)范操作,在轉賬時備注用途,還款后應及時收回借條或取得書面憑證,避免后續(xù)糾紛。
通訊員 馬巾茹 周瑩瑩